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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拆遷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13,660 元【計算式:(3,860 +3,612 +3,751)×4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
裁判日期:200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