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樓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交付財產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之案件,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