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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原住臺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0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