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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戊○○甲○○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