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應分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3,8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裁判案由:給付應分得款
裁判日期:200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