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4號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7萬8,167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