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71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
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經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丁○○於民國97年8月14日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以夫妻贈與名義移轉於被告乙○○之行為應予撤銷,並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塗銷乙○○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丁○○所有。嗣於97年1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聲明為:一、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97年8月14日所為之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二、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其陳述,僅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所為更正聲明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甲○○即彤陽工程行以訴外人劉小菁及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自95年5月1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總計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0萬元,並與原告立有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為憑。惟甲○○即彤陽工程行對前開債務本息僅繳至97年7月16日,合計尚有本金3,929,640元(計算式:
1,202,144元+672,129元+731,285元+1,324,082元=3,92 9,640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償,嗣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97年度司促字第11621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是甲○○即彤陽工程行、劉小菁及被告丁○○等3人應向原告連帶給付合計共3,929,640元暨其法定利息及違約金。
㈡、詎被告丁○○竟於97年8月1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以夫妻贈與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於被告乙○○名下,核其所為顯係逃避債務。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贈與行為性質屬無償行為,故被告丁○○於債務未償之際,竟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贈與被告乙○○,使原告對債務求償遭致損害,自屬有害及債權人。為此,原告爰依前揭規定提起本訴。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認諾原告之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撤銷被告間之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已經被告加以認諾,此有本院97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被告既已於言詞辯論期日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即毋庸再行調查論斷原告與被告丁○○之間是否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及被告丁○○所為之無償行為是否有害及債權,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撤銷有害債權法律行為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判決第1項及第2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之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均屬形成之訴,不適於宣告假執行,爰不再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均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煌附表:
┌──┬─────────┬──┬──────┬───────┐│編號│ 土 地 座 落 │地目│ 面積(㎡) │ 權利範圍 │├──┼─────────┼──┼──────┼───────┤│ 1 │ 嘉義縣中埔鄉和溪 │ 田 │ 4689.53 │ 1/2 ││ │ 段455地號 │ │ │ │├──┼─────────┼──┼──────┼───────┤│ 2 │ 嘉義縣中埔鄉和溪 │ 田 │ 28.00 │ 1/2 ││ │ 段455-2地號 │ │ │ │├──┼─────────┼──┼──────┼───────┤│ 3 │ 嘉義縣中埔鄉和溪 │ 田 │ 189.52 │ 1/2 ││ │ 段477地號 │ │ │ │├──┼─────────┼──┼──────┼───────┤│ 4 │ 嘉義縣中埔鄉和溪 │ 田 │ 2734.13 │ 1/2 ││ │ 段479地號 │ │ │ │├──┼─────────┼──┼──────┼───────┤│ 5 │ 嘉義縣中埔鄉和溪 │ 田 │ 599.08 │ 1/2 ││ │ 段482地號 │ │ │ │├──┼─────────┼──┼──────┼───────┤│ 6 │ 嘉義縣中埔鄉和溪 │ 建 │ 812.60 │ 全部 ││ │ 段526-1地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