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38號原 告 新協順鐵材行法定代理人 陳承張被 告 駒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煌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