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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38號原 告 新協順鐵材行法定代理人 陳承張被 告 駒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