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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財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4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陳慶順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路○段○○○巷○號)為被繼承人陳慶順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慶順(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大林鎮大糖里8鄰大湖農場27號,於民國93年11月15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慶順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慶順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慶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慶順(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大林鎮大糖里8鄰大湖農場27號,於93年11月15日死亡),留有遺產,而被繼承人陳慶順生前對聲請人負有債務,且其所有嘉義縣○○鎮○○段406之13號地號土地,持分全部,現由嘉義縣政府列冊管理,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惟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該遺產無人管理,且聲請人亦無法對上開遺產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鈞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97年11月4日嘉院和民強93繼字第968號函影本、本院93年12月29日嘉院雲民勤93繼字第887號函影本、嘉義縣○○鎮○○段406之13號地號土地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5年1月27日嘉院龍民94執月字第10453號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且與前揭法條尚無不合。又本院認為丁○○珠雖係聲請人之夫,然其自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且本件被繼承人陳慶順之繼承人乙○○、丙○○均已出具同意由丁○○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故認為選任丁○○擔任被繼承人陳慶順之遺產管理人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復按民法第1185條之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