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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09-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