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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陳木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水杉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