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漢洋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聲請人為漢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經調閱該卷宗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雖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人誤載為法定代理人甲○○,惟甲○○已到院陳述系爭支票為漢洋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並當庭更正聲請人為漢洋實業有限公司,已符合聲請要件,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4號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墨林工業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97年5月1日 │419,756元 │AL0000000 │ ││ │ 陳吳芳招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