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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異 議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異 議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異 議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白雪真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6月17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共同異議意旨略以:(一)債務人明知對異議人負有債務,卻未盡詳實陳報債務之義務欺瞞法院,顯有藉由更生程序逃避債務之意。(二)本院僅將開始更生及限期申報債權之公告,公告於網路、法院公告欄,對債權人之保障並不周延,應比照公示催告或繼承之規定,由債務人登報公示催告債權人陳報方屬合理。因此狀請准予補報債權等語。此外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誠公司)並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項裁定撤銷更生等語。

二、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前項公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同條例第14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更生執行事件債務人之債權表於99年6月17、18日分別公告於本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同年6月22日揭示於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此有承辦書記官製作之公告證書及公所回函在卷可稽,是則依前揭規定本件利害關係人至遲應於同年7月2日前提出異議。惟異議人皆於100年3月21日始提出異議(此亦有異議人民事異議狀在卷可稽),已逾前揭規定之異議期間。至於異議人所執本院之公告並不周延一事,依前揭規定可知,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公告並不以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為必要,僅例外於法院認為必要時始須為之,惟異議人之異議並未說明本件有何須登載報紙之必要,僅以規範目的迥不相同之公示催告及繼承催告申報債權制度,泛言指摘本院之公告程序不當,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退步言之,縱使異議人係於異議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惟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之說明書;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為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項所明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權人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債權,且未於申報債權期限內申報債權者,可能產生失權之效果。債權人未依期限申報債權,倘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者,如仍不得依更生程序受償,實非合理,此種情形,宜許其有補為申報之機會,使其得於不可歸責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惟法院所定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如仍許債權人再為補報,即有礙程序之進行及安定,為利程序之迅速進行,如已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期限,債權人即不得再為補報債權。至於債權人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者,依同條例第73條但書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亦即待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更生程序申報或補報債權者,其債權仍不消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對該債權人負履行之責。同條例第33條立法理由參照。次查,本件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並未列載異議人之債權,而本院已公告應於99年1月13日前申報債權、於同年2月2日前補報債權,此有債權人清冊、更生公告附卷可稽。惟異議人陳報債權之書狀皆係於100年3月21日始到達本院,已逾更生申報及補報債權期限,故無法將其債權列入本件更生程序受償。至於異議人所稱顯見債務人知悉負有債務卻隱匿未陳報,異議人無從得知債務人聲請更生及更生程序進度,致未能如期申報債權等語,係可否歸責之抗辯。倘若異議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更生程序申報或補報債權,則縱然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異議人之債權仍不消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對異議人負履行之責。然異議人得否依同條例第73條但書規定主張權利,尚非本件更生程序所得審究。異議人逾補報債權期限始陳報債權,則其對債權表未將其債權列入予以異議,並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五、次按,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同條例第7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條項規範之目的係在於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認可前,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等詐欺更生情事,債權人於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始查悉者,應許債權人有權聲請法院撤銷更生。法院得依其聲請斟酌情形,為是否撤銷更生之裁定,以避免更生制度遭濫用,並兼顧全體債權人之權益。(本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是則,本條項適用之時點應是在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經查本件更生程序尚未經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自無從依該條項規定裁定撤銷更生。因此異議人新誠公司之聲請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本件債權表之編造及公告程序,於法並無違誤,且尚無法審酌是否撤銷更生。從而,異議人執前詞對本院所製作之債權表聲明異議及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裁判日期:201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