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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

923 號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驗證書正本(原書狀僅提出民事判決書影本)。

二、大陸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 923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確定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驗證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漢仁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裁判日期:20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