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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汪

善陸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內關於「盧鴻貴」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漢仁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