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家救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117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原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長期以來,經濟拮据,窮困潦倒,又復重度聽障,工作難覓,無正常所得,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案訴訟,證據俱全,法院已有相對人甲○○○偽造文書之判決,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甲○○○係聲請人之母親,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前已有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案繫屬存在,並業經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5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易字第9 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47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事件,與上揭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5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易字第9 號給付扶養費之案情相關連,聲請人前案既已受敗訴判決,本案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所謂證據俱全云云,僅是主觀所認,難認可採。況聲請人因贈與關係、損害賠償事件而以子女身份與母親長期對簿公堂,爭訟不已,亦非適宜。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