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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禁治產人甲○○間請求同意處分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甲○○之親屬系統表(包括甲○○配偶、兄弟姐妹及其等之子女、孫子女)及相關戶籍謄本(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裁判案由:同意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