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禁治產人甲○○間請求同意處分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甲○○之親屬系統表(包括甲○○配偶、兄弟姐妹及其等之子女、孫子女)及相關戶籍謄本(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禁治產人甲○○間請求同意處分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甲○○之親屬系統表(包括甲○○配偶、兄弟姐妹及其等之子女、孫子女)及相關戶籍謄本(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