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國榮民服務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關於「邱朝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岳朝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誤載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國榮民服務處」;被繼承人「岳朝榮」誤寫為「邱朝榮」,係顯然之錯誤,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按,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