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開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甲○○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甲○○(男,民國6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里○鄰○○街○○號之12,民國74年9月9日死亡)所遺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面積78.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第一項及第二項遺產,由主管機關逕行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下列業務,不受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歸屬國庫規定之限制:一、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之核發事項。二、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三、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事項。四、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事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8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前曾聲請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月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公告內容於民國97年2月28日刊載於台灣新生報第11版,上開公告期限已經屆滿。被繼承人甲○○已於77年亡故,在台無繼承人,依規定其所遺留之財產應捐贈榮民榮眷基金會為交付甲○○依法捐贈榮民榮眷基金會之不動產,以及接受榮民榮眷基金會96年9月12日(96)榮基字第0423號書含之委託,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上開不動產,以便依規定交付遺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遺產收支查詢作業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96年9月12日(96)榮基字第0423號書函、登報證明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上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157條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