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歐禎賢之遺產管理人甲○○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確定為新臺幣29,25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歐禎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歐禎賢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歐禎賢遺有坐落嘉義縣○○鎮○○段229、230、231、232地號土地共
4 筆,業經債權人嘉義縣布袋鎮農會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因歐禎賢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數額,且歐禎賢並未遺留現金,聲請人恐應得管理報酬無法獲得給付,為此本件之拍賣鑑定價格總額為為新台幣(下同)975,000元。本案聲請人得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得請求管理報酬,故爰按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為上開鑑定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即為29,250元,且依前開要點第14點第4項規定向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12號裁定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11月18日嘉院和民97年度執吉字第14418號通知函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代管期間墊付之稅費、雇人監管費用、律師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於遺產處分時收回歸墊。但經法院執行拍賣者,應併同前項報酬聲請優先分配後歸墊;民法第1183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歐禎賢遺有坐落嘉義縣○○鎮○○段229、230、231、232地號土地,業經抵押債權人嘉義縣布袋鎮農會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中,其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975,000元,此有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函影本1份可證,亦屬真實,則聲請人依前揭「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請求管理報酬於29,25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遺產中分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