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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 告 甲○○兼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廿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裁判日期:200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