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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 告 邱朝温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律師被 告 邱菊訴訟代理人 陳華添

陳宏綺被 告 張邱金花訴訟代理人 王瓊瑩被 告 何邱雀上列一人輔 佐 人 何萬榮 住同上列

何美蓉 住同上列被 告 邱創政 住台北縣蘆洲市○○里○○鄰○○街○○○

巷○○弄○號5樓賴登科(即賴邱金墨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6樓賴俊賢(即賴邱金墨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列賴俊銘(即賴邱金墨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列賴龍琪(即賴邱金墨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
裁判日期: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