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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3號原 告 丙○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列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訴外人李鎮湘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李鎮湘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
裁判日期:200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