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確認應繼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嘉義市○○段○○號地號」之土地及「嘉義市○區○○里○鄰○○路○○巷○○號13樓之1」之房屋,均已辦理繼承登記之證明,並附上開房、地之登記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兩造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