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0,6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提出本件起訴狀(含證物資料)繕本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及本案系爭453 、496 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