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 告 丙○○被 告 戊○○○被 告 乙○○被 告 丁○○被 告 己○○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補提出正式之反訴狀並載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事實理由、證據資料等事項及依訴訟標的價額依法繳納反訴之訴訟費用;或由被告具狀表明是否撤回反訴(參被告於98年03月19日提出之民事答辯狀第4 頁)。
原告應補正表明是否欲請求分割遺產。原告如是欲請求分割遺產,應具狀載明分割遺產之全部標的內容,及依訴訟標的價額依法補繳訴訟費用差額(註:如無差額則免補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