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 告 丙○○被 告 戊○○○被 告 乙○○被 告 丁○○被 告 己○○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戊○○○應陳報於民國97年07月06日屬於其現存之婚後取得財產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與相關證明資料及財產目錄、債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