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誠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嘉義簡易庭97年度13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游悅晨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