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捌拾玖萬零捌佰陸拾伍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