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 盧永宗債 務 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關於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峰鐵工廠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津、津貼、補助費等在內)、獎金及考績,除繼續扣押外,其餘命令將債權移轉於債權人收取之部分應停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 日,同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盧永宗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獎金及考績等債權(本院97年度執實字第29722 號)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俞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11月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