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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消債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戴雅韻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預納本院酌定之金額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9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9 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意雯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12人×10份×34元-1,000元=3,08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

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若債權人為資產管理公司,請說明為何間資產管理公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原因為何?協商時關於

協商之條件為何?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並說明已移轉至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若干,有無清償,若有,清償之金額、方式為何?若無,有無遭強制執行,金額若干?聲請人於協商時之每月收入若干?並釋明為何因部分債務移轉至資產管理公司,即無法洽談前置協商條件之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

報最近二年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殘障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係遭公司資遺,或自行離職?公司有無給付資遣費用?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五)、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

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將必要支出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項目中電話費、水電費

、教育費、伙食費、交通費、醫療費等各項金額分別予以詳列(勿以總額陳報),並提出伙食費、交通費、醫療費等收據或實際支出證明。並釋明該電話費、水電費均非聲請人之名義,為何需由聲請人負擔,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擔。

(八)、請提出關於房貸支出之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

記謄本及房屋貸款契約書等相關貸款資料並說明尚欠貸款金額若干。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房屋非聲請人所有,為何需由聲請人單獨一人負擔全部之房貸支出、房屋稅、地價稅?

(九)、陳報聲請人負擔之有線電視費之必要性。

(十)、聲請人主張受扶養人楊國樑、楊黃秋香、楊裡謙、楊雅涵

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若干(聲請狀並未載明金額)?並提出受扶養人楊國樑、楊黃秋香、楊裡謙、楊雅涵之最新戶籍謄本、96及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最近兩年工作及收入證明,並說明楊國樑、楊黃秋香、楊裡謙、楊雅涵為何需要他人扶養?聲請人主張前揭四人均尚有共同扶養人,請提出共同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十一)請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案號及相關文件。

(十二)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