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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消債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廖道成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意雯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7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

10 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5人×10份×34元-1,000元=7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⒈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成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每月應清償

之金額若干?何時毀諾?聲請人於協商時之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書及計畫書。

⒉若無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之債務協商(聲請人所提出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在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項目,顯示未曾參與),聲請人有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向最大債權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97年1 月至98年10月之工作為何,並陳報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及每月收入之金額,並提出其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殘障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五)陳報聲請人原任職已結束營運之營造公司之公司名稱,營運地址及提出該公司結束營運之證明資料。另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工作中斷,原因為何,係遭公司資遺,或自行離職?公司有無給付資遣費用?工作中斷當時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並請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六)請提出機車、水、電、瓦斯、電話費、家庭生活費用收據或實際支出證明,並說明水、電、瓦斯、電話費金額各為若干?家庭生用費用項目包含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租屋處目前與何人同住?何以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房租11,000元,惟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所載之承租人為黃采玲,原因為何?究由誰支付房租?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