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金清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土地、汽車)價值證明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對他人之債權)價值證明。
三、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四、請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