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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蕭道隆律師(即謝坤智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謝坤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謝坤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定有明文。法院為此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次按,選任破產管理人時,對於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徵詢被選任人、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先作原則性之商議,以供日後法院核定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8點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破產人謝坤智之破產管理人,已陸續依法進行破產程序,參與債權人會議、破產債權之訴訟行為、拍賣破產人所有之不動產及處分有價證券等,其中不動產拍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1000元,扣除代償銀行抵押貸款本息256萬6001元、房屋稅5657元、土地增值稅3萬3796元及代書費用9932元,尚有價金186萬5614元,及有價證券出售金額為1萬0685元,均較原裁定預估金額各高出96萬5182元、1185元,現本件破產程序,僅剩分配破產債權階段,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於99年3月5日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人謝坤智之破產管理

人,並先後於同年3月31日、100年4月8日召開第一次、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選任監查人,破產管理人均依通知到庭,而本件破產債權人計有17人,已申報之破產債權金額為860萬5390元,並經破產管理人就破產人之配偶所有坐落嘉義縣○○鎮○○段潭底小段196之6地號土地暨地上建物即同小段62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鄰○○路○○號)(下稱系爭房地)訴請所有權轉登記事件,於99年7月14日以99年度嘉簡調字第163號成立調解,由破產人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由破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或出售破產人之系爭房地及名下之有價證券,其中系爭房地拍定金額為450萬1000元,扣除代償銀行抵押貸款本息256萬6001元、房屋稅5657元、土地增值稅3萬3796元及代書費用9932元,尚有價金186萬5614元,及有價證券出售金額為1萬0685元,均較原裁定預估金額各高出96萬5182元、1185元,而破產管理人專戶內之破產人現款計為189萬6299元,破產人所有之動產、不動產經鑑定、拍賣,已全部變賣終結等情,已據破產管理人具狀陳述在卷,並有本院裁定、公告、筆錄、估價報告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暨交割憑單、破產人之台灣銀行活期存款存摺暨明細影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本院審酌破產管理人前揭參加本院債權人會議及訴訟

程序所花費之時間及費用,及為破產人取得系爭房地之調解過程,與破產人資產僅為系爭房地及少數有價證券,資產種類尚屬單純,變價清理程序中,對於拍賣系爭房地、有價證券之過程及結果,且與債權人確認並匯整債權資料,均非屬繁雜;再參酌本件以破產債權人之總債權扣除優先之別除權、稅捐債權後之受償比例觀之,破產債權人至多僅約受償二成餘,並考量本院依前揭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8點函詢破產管理人、債權人等關於破產管理人報酬之陳述意見,然均未有明確之意見提出,此有本院函文暨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㈢基上,本院綜參上情,並審酌本件債權人人數、破產人資產

種類、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受償比例、預估破產程序尚須進行情形、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及律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7萬6000元(約為破產人現有財產價值百分之4),應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