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里山鄉公所、嘉義縣政府間請求回復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6,04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