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8萬元(計算式:90,000×12=1,08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