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興九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原告陳報所享之利益為新臺幣肆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