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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丁○○(原姓名:侯兼 訴 訟 丙○○代 理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035萬767元(計算式:50,067×241+46,720×146+73,480×155+74,100=30,350,767),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萬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日期:200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