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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退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案由:退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0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