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丙○○
丁○○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祭祀公業賴文之總財產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
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自己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祭祀公業賴文之派下權,則本件
祭祀公業賴文之總財產價額為何,即有查明必要,茲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