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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之總財產價額各為何;又原告主張其就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之派下權所占有比例各為何暨相關證明資料。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

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自己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㈠確認被告申報公告之祭祀公

業賴文派下全員系統表虛偽不實;確認被告申報公告之嘉義市○區○○里○○路○○○巷○號及賴文暨賴董、賴定、賴五行就賴文祭祀公業奉祀祖厝及享祀人暨設立人關係之基礎事實不存在。㈡確認被告申報公告之祭祀公業賴三合派下全員系統表虛偽不實;確認賴水龜、賴參、賴水奢、賴鳳、賴明蒼、賴肚、賴柴就祭祀公業賴三合設立人關係之基礎事實不存在。㈢確認被告乙○○對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派下權不存在。㈣確認嘉義市○區○○里○○街○○○號之賴文公及山蓮賴氏自始祖賴友文至四大房歷代太祖併第13世賴文義、第14世賴文記(己公)暨第14世賴亮、第15世賴有源就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奉祀祖厝及享祀人兼積建配享中龕者暨設立人關係之基礎事實存在。㈤確認原告對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派下權存在。則本件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之總財產價額各為何;又原告主張其就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之派下權所占有比例各為何,即有查明必要,茲命原告於文到3日內補正,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裁判日期:20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