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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仟貳佰元(即土地公告現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
裁判日期: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