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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之請求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日期: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