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