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被 告 經國新城H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㈠經國新城H棟社區規約無效;㈡確認經國新城H棟社區第5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王玉璽、黃佶欒、吳政昌、汪滋遠當選無效。係以1訴主張3個請求判決之事項,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