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021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以下均為新台幣計價)
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2 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下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被告丙○○名下,有害及原告債權,而請求塗銷上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被告乙○○名義,故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該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現值計算如下:
㈠土地部分:嘉義縣○○鎮○○段○○○○號建地(應有部分
2/3):117.37㎡×3,600元×應有部分2/3=281,688元。
㈡建物部分:嘉義縣布袋鎮過溝西勢91號房屋(應有部分
2/3):房屋課稅現值435,500元×應有部分2/3=290,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以上㈠、㈡合計為572,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