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被 告 漢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