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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劉玉祺原 告 廖俊儒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南岑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倫仕律師

劉興文律師被 告 劉茂疆被 告 陳明智被 告 楊月美被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訂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有關被告返還原告股金之請求,係以被告依本院98年7 月21日98年度訴字第145 號一部確定判決就兩造間合夥事業即納米運動休閒廣場於98年2 月28日之財產狀況結算之結果為據,經於98年8 月26日裁定命在前揭合夥事業結算完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合夥事業財產狀況已經結算完結,有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6124 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
裁判日期: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