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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劉玉祺上 訴 人 廖俊儒被上訴 人 劉茂疆被上訴 人 陳明智被上訴 人 楊月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
裁判日期:201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