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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甲○○被 告 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簽訂合約,從民國76年3月10日起,由原告販售被告公司的藥品,經銷區域為嘉義縣市。因原告業績好,簽約3次後兩造便言明不必再簽約、以月績好壞互補價額。詎料被告公司自98年3月起便違約停止出貨。爰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契約仍有效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原告請求而確認兩造經銷契約有效涉訟,而被告住所地為台中縣大甲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復自承管轄錯誤,當庭聲請移轉管轄。綜上所述,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有效
裁判日期:2009-06-01